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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 配偶转钱给前任的子女应如何认定?

来源:网络作者:徐长春律师时间:2019-06-19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在2013年登记结婚。张某是二婚,在几个月前与王某离婚。张某与王某有两个子女张某甲、张某乙,均已成年。张某在2017年因病离世。李某发现张某在与其结婚后多次转账给张某甲、张某乙,李某认为张某转账未经过其同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甲、张某乙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认为


李某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张某在与李某结婚前其账户中存款有十余万元,该存款是张某的个人婚前财产,张某向张某甲、张某乙转账的金额并未超过上述存款的金额,没有超出其个人财产的范围。李某主张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转给张某甲、张某乙,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张某转账的款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当前离婚率居高不下,离婚以后再组建家庭也很常见。如果之前的婚姻已有孩子,那么很容易出现案例中的情况。如果与前任的子女还未成年,作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向其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与前任的子女已经成年,再向其支付一定的金钱是否构成侵犯配偶的财产权益呢。虽然案例中法院以原告举证不充分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我们对案情做一些假设,进一步进行分析。

假设张某与李某婚前没有任何财产。张某的收入是家里的唯一收入来源,李某在家料理家务。

张某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在与李某婚后的几年中陆续给予子女一些帮助,是否必然导致侵犯配偶的作为共有人的财产权益呢,笔者持否定态度。虽然基于婚姻法规定,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且为共同共有不存在份额问题。直接援引婚姻法可以直接得出侵犯配偶财产权的结论。但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当夫妻关系丧失时,对于财产分割,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均为平均分割。作为配偶一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应享有一定的处分权。我们国家父母帮助子女都是传统,父母甚至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或者汽车。如果仅仅如案例中在较长的时间内给予与前任的子女一定的帮助,不宜直接认定侵犯与现配偶的财产权利,而直接要求予以返还。相反,如果李某也向与其前夫的子女转了一定的金钱,也是同样的原理。李某虽然没有收入,在家料理家务,对于家庭同样作出了贡献,对于张某所获得的收入,同样是与李某的共有财产,同样也应保障李某正常合理的处分权。当然,目前法律对于这种情形并未作明确规定,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其实,如果一方向与前任子女支付款项,即使征得了现配偶同意,通常也是口头的,如果现配偶反悔,也会无法举证证明,那么现配偶也可以去起诉要求返还。如果再婚,如何避免出现类似纠纷呢?笔者认为如果存在子女问题,可以事先对夫妻财产做一些双方可以接受的约定,避免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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