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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元旦起晚婚晚育假取消 扩大生育假延长范围

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未知时间:2015-12-29

人口计生法

  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反家庭暴力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焦点

  人口计生法修法5大变化

  南都讯 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157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独生子女政策由此确定取消。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2002年正式实施,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时隔14年,上述规定从法律中正式删除,本次表决决定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一孩二孩都可延长生育假

  决定还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此前,在提交审议的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这一规定不够清楚,容易理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因此,修改决定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符合条件者可安排再生育子女

  修改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介绍,再生育情形主要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需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各地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生条例的过程中,将就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新法实施后“失独”仍有扶助

  决定还提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禁止代孕”暂未写入计生法

  值得关注的是,以上人口和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的规定,但审议中分歧较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普遍认为还需深入研究论证,该条在表决稿中删除,即“禁止代孕”暂未写入计生法。不过,国家卫计委有官员表示,会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温故

  生育政策演进

  ●上世纪70年代初以来,中国开始推行计划生育。

  ●1978年3月,“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载入宪法。

  ●1980年开始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4年开始“开小口、堵大口”,即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但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

  ●2002年,中国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2013年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

  ●2016年1月1日起 实 施“全面二孩”政策。

  新华社

  解读

  晚婚假取消 婚假只剩3天了?

  南都讯 国家卫计委有关工作人员27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回应,人口计生法“鼓励晚婚晚育”条款删除后,就不存在晚婚晚育一说了,而是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晚婚假和晚育假都将取消。不过,生育假的延长政策今后将扩大范围,只要符合政策生育,都可享受延长产假等福利。

  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27日介绍,中国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

  张春生表示,生育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修订后的人口计生法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据南都记者了解到,不计算晚婚假,不少单位目前仍然执行3天“婚假”标准,此前未按照国家响应晚婚或者是再婚的人,其实都只能享受3天婚假。

  结婚可以休假三天的说法,可追溯至原劳动部1959年的《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1980年《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中确认了这一办法。

  眼前,不少网民对晚婚假取消后将只有3天婚假表示难以置信。地方是否会在下一轮计生条例修订中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公众将拭目以待。

  张春生表示,人口计生法修改后,实际上会扩大生育假延长的范围,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各地再生育政策拟趋于统一

  南都讯 27日,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透露,对于两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各地将修订计生条例来进行调整。总体来看,希望在再婚家庭,在病残儿家庭,特定人群、特殊地区的再生育规定方面,“省与省之间不要出现太大的差异”。

  此次人口与计生法修正案规定中,新增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张春生介绍,关于再生育情形,此前各地的条例都有规定,地区之间有一定的不同,有一定差异。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

  举例说,按照各地现行计生条例,北京在关于再婚家庭生育子女的问题上规定较严格,只有当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时,才能获准再生育一个孩子;而广东规定较为宽松,包括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双方各有一个子女,但都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或者是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这三种情况都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因此,若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一个北京人和一个广东人再婚组合家庭后,就应该可以按照更宽松、更有利于这对夫妻的政策来选择是否再生育。

  事实上,再婚家庭再生育子女的问题曾引起不少关注,一些再婚家庭认为由于没有属于彼此共同的孩子,造成家庭关系的不稳定。27日发布会上,有记者问,为什么不在全国层面制定统一的相关规定?

  张春生介绍,这次在修订人口与计生法过程中,曾经考虑把再生育情形统一起来,在这部法当中一并予以表述。在征求地方意见后,大家认为各地条例在先,各地再生育管理条例已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地方认为国家很难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人口与计生法中做出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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