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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网络作者:徐长春律师时间:2016-10-16

关键词:民间借贷、本金、利息

审理法院:柳州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代理人:徐长春律师

案件结果:原告胜诉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是好朋友,从2015年1月开始,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陆续向原告借款,到2015年6月份累计借款达***元。2015年7月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建设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借款***元,通过现金交付借款***元,原被告重新签订了本金为***元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在2015年10月20日归还。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4%,被告在支付两期利息后,至借款期限届满,仅归还本金***元。原告多次催问均无果。原告按照规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被告李某辩称,承认借了原告张某的钱,但钱都还了绝大部分了。

争议焦点:被告还欠原告多少钱本金,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原告代理律师意见:被告将被告转给原告的钱全部相加,从原告借给被告的本金减除没有依据,因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借款之后,还存在多笔零星借贷,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现将借款打给被告,后被告通过转账归还原告。原告将无本案没有关联的其他资金往来从本案借款本金中扣除没有任何依据。原被告约定了利息,虽然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被告应当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原告律师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采纳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的主张不成立,结合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本金**万元,利息**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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