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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撞失主承担责任有失公平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5-11-06

小偷在逃跑过程中被机动车撞伤,失主却要为此承担责任。当法官在法律的公正、以人为本等一系列有意义的价值判断中权衡的时候,我们看到判决结果总是有点出人意料———失主要赔偿小偷的损失。面对这样的结果我们该如何让失主,同时也让更多的人去接受它呢?

  

  事件回放

  2004年11月11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对“小偷逃跑路上遭车撞案”作出一审判决:小偷、失主和肇事车主分别承担55%%、10%%和35%%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同时判定,小偷方某有请求伤残补助的权利。

  2004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方某在泉州市刺桐路偷了杨女士的自行车后逃跑,杨女士发现自行车被盗,立即雇了一辆摩的追赶。追赶途中,方某在机动车道上被一辆大货车碰撞、碾轧,造成开放性骨盆骨折、左膝开放性损伤。出院后不久,方某将失主和肇事车主同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九万多元,同时向法庭请求确认自己评残后有要求被告承担伤残补助费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为逃避追赶,冒险闯入并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对造成本案自身的人身损害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肇事车主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没有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主观上存在过错;另外,当小偷为逃避追赶而冒险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时,失主应该预见到继续追赶可能存在侵害被追赶者生命健康权的危险,其措施不当,主观上同样存在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在本案中,法官采取了比例分担的方法,让肇事车主和失主无条件地承担原告的损失,应该说是所谓公平和人道责任的表现。立法者的目的和善良用心可以理解,但是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其中,重要的是会引起法律效率的低下和成本的增加。要解决此类问题更完善的方法,不是单方面加大机动车主的赔偿义务,而应该通过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更好地为弱者提供救济。因此,让车主承担小偷的损失,并不合理。

  失主是否应该赔偿小偷?这要看具体的情况,比如,失主如何追逐小偷以至于小偷逃到机动车道上?小偷跑到机动车道后失主是否还在“以命相搏”?惟有具体地考察失主的行为,我们才可以弄清失主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才可以确定他是否应对小偷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至于小偷是否可以得到伤残补助,则是一个比较“幽默”的问题。如果小偷可以拿到伤残补助,那么我感觉是:小偷不像是个应该受到谴责的偷窃者,而更像是一个因工致残的“英雄”。如果是这样,那么法律给我们的指引将是:这个社会是在鼓励而不是在消除违法的行为,我们的法律是在“杀富济贫”而不是公平地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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